培僑舊生家長聯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『培僑舊生家長聯會』。英文名稱為『Pui Kiu Past Parents Federation』。
第二條 本會按香港法例第151章『社團條例』註冊。
第三條 第一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如本會解散,在結清所有債務後仍有資產,該資產將給予培僑教育機構。
第四條 成立本會的宗旨為 :
  1. 建立與舊生家長聯繫的平台。
  2. 凝聚舊生家長力量,增強向心力和歸屬感。
  3. 適時參與學校活動,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。
第五條 本會註冊會址為香港北角琴行街2C-2D愛琴軒二樓A室。
   
第二條 會員
第六條 凡子弟曾就讀培僑教育機構屬下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的舊生家長 (父母及監護人) ,認同本會章程,均可申請入會。
第七條 用終身會員制。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參加,每單位須繳付100元入會費。所繳會費恕不退回。
第八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:
  1. 實踐本會宗旨,遵守本會會章。
  2. 依章程規定參與會務及活動。
  3. 參與會員大會,進行選舉及議決議案。
  4. 執行會員大會各項議決事項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申請退會,生效期為書面申請到達本會一個月後。
   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舉行一次 ,由會長召集之。如有需要,會長或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決議,得由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20個家庭之代表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; 票數相同時由會員大會主席裁定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能如下 :
  1. 議決各項議案。
  2. 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。
  3. 討論及議決臨時動議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十九人,由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每校推選3至5人 ; 培僑教育機構委派3至4人組成。
理事會內推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兩人,秘書長一人,均為無薪職級。
每屆任期兩年,連選連任,最多可連任三屆 (培僑教育機構委派代表不在此限)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:
  1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2. 審核入會申請。
  3. 草議章程修正案。
  4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。
  5. 遇有緊急事件,無法召開會議,可經由通訊討論方式作決。
  6.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。
第十六條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,推選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。
第十七條 本會將邀請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三校校長擔任榮譽顧問,並由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委派會務顧問若干人。
第十八條 會長職權如下 :
  1. 對外代表本會。
  2. 召開會員大會,並擔任主席。
  3. 召開理事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
  4. 推展會務。
第十九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:
  1. 輔佐會長處理會務。
  2. 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。
第二十條 秘書長職務如下 :
  1. 負責會務文書。
  2. 記錄本會經費收支,並於會員大會提交報告。
  3. 協助及推行各項會務工作。
   
第四章 財務收支
第二十一條    本會經費來源於培僑教育機構、會員會費及捐助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,須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匯報。
   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,須經理事會討論後列入議案,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計會徽、出版刊物、設置獎學金等,須符合本會宗旨,並應提報本會通過。


本會章程於2019年 7 月 18 日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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