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 | |
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『培僑舊生家長聯會』。英文名稱為『Pui Kiu Past Parents Federation』。 |
第二條 | 本會按香港法例第151章『社團條例』註冊。 |
第三條 | 第一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如本會解散,在結清所有債務後仍有資產,該資產將給予培僑教育機構。 |
第四條 | 成立本會的宗旨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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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 本會註冊會址為香港北角琴行街2C-2D愛琴軒二樓A室。 |
第二條 會員 | |
第六條 | 凡子弟曾就讀培僑教育機構屬下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的舊生家長 (父母及監護人) ,認同本會章程,均可申請入會。 |
第七條 | 用終身會員制。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參加,每單位須繳付100元入會費。所繳會費恕不退回。 |
第八條 | 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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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 會員得以書面申請退會,生效期為書面申請到達本會一個月後。 |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| |
第十條 | 會員大會每屆舉行一次 ,由會長召集之。如有需要,會長或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決議,得由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十一條 | 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20個家庭之代表。 |
第十二條 |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; 票數相同時由會員大會主席裁定。 |
第十三條 | 會員大會的職能如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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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 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十九人,由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每校推選3至5人 ; 培僑教育機構委派3至4人組成。 理事會內推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兩人,秘書長一人,均為無薪職級。 每屆任期兩年,連選連任,最多可連任三屆 (培僑教育機構委派代表不在此限)。 |
第十五條 | 理事會職權如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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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,推選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。 |
第十七條 | 本會將邀請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三校校長擔任榮譽顧問,並由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委派會務顧問若干人。 |
第十八條 | 會長職權如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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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 副會長職權如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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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 秘書長職務如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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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財務收支 | |
第二十一條 | 本會經費來源於培僑教育機構、會員會費及捐助。 |
第二十二條 | 本會經費之收支,須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匯報。 |
第五章 附則 | |
第二十三條 | 本章程之修訂,須經理事會討論後列入議案,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本會得設計會徽、出版刊物、設置獎學金等,須符合本會宗旨,並應提報本會通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