培僑舊生家長聯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會名稱為『培僑舊生家長聯會』。英文名稱為『Pui Kiu Past Parents Federation』,簡稱PKPPF。

第二條

本會按香港法例第151章『社團條例』註冊。

第三條
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如本會解散,在結清所有債務後仍有資產,該資產將給予培僑教育機構。平均分配予培僑中學、

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、培僑國際幼稚園暨幼兒園之家長教師會。

第四條

成立本會的宗旨為 :

  1. 建立與舊生家長聯繫的平台。
  2. 凝聚舊生家長力量,增強向心力和歸屬感。
  3. 適時參與學校活動,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。

第五條

本會註冊會址為香港北角琴行街2C-2D愛琴軒二樓A室。

 

 

第二條 會員

第六條

凡子弟曾就讀培僑教育機構屬下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、培僑國際幼稚園暨幼兒園的離校學生家長 (父

母及監護人) ,認同本會章程,均可申請入會。

第七條

用終身會員制。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參加,每單位須繳付100元入會費。所繳會費恕不退回。

第八條

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:

  1. 實踐本會宗旨,遵守本會會章。
  2. 依章程規定參與會務及活動。
  3. 參與會員大會,進行選舉及議決議案。
  4. 執行會員大會各項議決事項。

第九條

會員得以書面申請退會,生效期為書面申請到達本會一個月後。

 

 
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條

會員大會每屆舉行一次 ,由會長召集之。如有需要,會長或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決議,得由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一條

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20個家庭之代表。

第十二條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; 票數相同時由會員大會主席裁定。

第十三條

會員大會的職能如下 :

  1. 議決各項議案。
  2. 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。
  3. 討論及議決臨時動議。

第十四條

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一人,由培僑中學、培僑小學、培僑書院、培僑國際幼稚園暨幼兒園,按每校會員人數比例

推選 ; 培僑教育機構委派3至4人組成,各校委派教師1至2人組成。
理事會內推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兩人,秘書長一人,均為無薪職級。
每屆任期兩年,連選連任,最多可連任三屆 (培僑教育機構及各校委派代表不在此限)。

第十五條

理事會職權如下 :

  1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2. 審核入會申請。
  3. 草議章程修正案。
  4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。
  5. 遇有緊急事件,無法召開會議,可經由通訊討論方式作決。
  6.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。

第十六條

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,推選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。

第十七條

本會將邀請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三校校長擔任榮譽顧問,並由培僑教育機構董事會委派會務顧問若干

人。本會將邀請離任理事擔任榮譽會長、榮譽理事。

第十八條

會長職權如下 :

  1. 對外代表本會。
  2. 召開會員大會,並擔任主席。
  3. 召開理事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
  4. 推展會務。

第十九條

副會長職權如下 :

  1. 輔佐會長處理會務。
  2. 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。

第二十條

秘書長職務如下 :

  1. 負責會務文書。
  2. 記錄本會經費收支,並於會員大會提交報告。
  3. 協助及推行各項會務工作。

 

 

第四章 財務收支

第二十一條   

本會經費來源於培僑教育機構、會員會費及捐助。本會將設立管理小組,負責管理本會開支及簽發銀行戶口和支票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經費之收支,須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匯報。

 

 

第五章 附則

第二十三條

本章程之修訂,須經理事會討論後列入議案,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得設計會徽、出版刊物、設置獎學金等,須符合本會宗旨,並應提報本會通過。


本會新修訂章程於2025年3月 29 日通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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